| 一、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决议、决定、意见以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全市人事人才、机构编制的工作规划;
(三)全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思路及机构改革的重大举措;
(四)本局(编办)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及其职能调整的方案;
(五)本局(编办)和直属单位科长以下的人事任免、奖惩以及提请上级任免本局人员人选;
(六)本局(编办)和直属单位一次性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
(七)其他重大事项。
二、程序及要求
(一)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必要时可事前征求科级以下干部意见。
(三)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书记视情况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和向本局(编办)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对重大事项一经决定,各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局党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