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与申报程序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时间与申报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申报时间

1.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文的规定,每年8月1日至31日为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时间。
2.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文的规定,每年8月1日至31日为省直各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省直单位及各市委托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时间。
  各市组建的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规定。
  肇庆市各中、初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31日。
各级组建的初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县、市政府或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自行决定。
3.凡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遵循下列申报程序,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中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并提交符合资格条件所规定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

二、单位审核评价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及与事实不符或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申报人所在单位成立的审核评价小组,应对申报人任现职(或现岗位)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所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评价意见应根据资格条件的要求,突出对申报人的学识水平、业绩成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和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17号)文的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的审核作出如下界定:凡人事档案挂靠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属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县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属工商联会员企业的,由各级工商联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其他私营企业的,则由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加盖公章。

四、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所在县、市政府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送评的意见,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加盖公章。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
1.高级评审材料的报送。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对口专业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时,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含评审费)转到对口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2.中级评审材料的报送。
省直属单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报送省直对口专业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县(区)属单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县(区)职改办审核盖章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报送所属地级市对口专业中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含评审费)转到对口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初级评审材料的报送。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报送本地对口专业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委托评审

一、委托评审高级资格的要求
个别专业高级资格因省内未设置该专业高评委会或在省内无法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时,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须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方可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对口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送国务院部委或外省对口专业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资格的,由其主管单位出具委托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送我省对口专业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各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可按规定的要求受理评审。
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评审材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二、委托评审中级资格的要求
地级以上市没有组建对口专业中评委会的,可由地级以上市职改办审核盖章并出具委托函后,可委托省直或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送省直或邻近地级以上市对口专业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中央、外省驻粤单位需委托我省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中央、外省驻粤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可就地就近委托我省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送该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评审材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三、委托评审初级资格的要求
本地没有组建对口专业初评委会的,由在县或市职改办(指市直单位)审核盖章并出具委托函后,可委托本市或省直、邻近市(县)对口专业初评委会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报送本市或省直、邻近市(县)对口专业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评审材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1.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的材料有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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