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肇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2、依法保护本市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3、监督本市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
4、指导下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6、组织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办事程序和所需的资料:
1、办事程序
(1)根据申办登记的种类,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领取相应的登记表格;并按规定要求填好表格后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附上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送交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2)如事业单位所提交的资料齐全,具备法人资格,经办人即可受理并加具拟同意受理意见,开出回执。
(3)受理后,经办人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表格填写正确,所提交的资料齐全、可信、有效,即可提出核准意见并报编委办领导审批;
(4)核准登记后,对核准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缴有关证书;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5)刊登公告(公告费由登记机关代收或直接到西江日报社缴交)。
2、需要递交的资料
(1)办理设立(备案)登记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③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④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片(彩色或黑白)四张;
⑥《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⑦基本存款帐户卡复印件;
⑧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
⑨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⑩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办理变更登记
①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程序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办理注销登记
①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③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⑤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年检
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报告书;
②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收入支出总表》,并附资产负债及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内页;
④已年检的《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⑤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⑥有效的《执业许可证书》;
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⑧年检时间是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7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1999]90号)。
四、缴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
财综字[1999]192号、计价格[2000]433号、粤价[2000]188号、粤行费肇价字000156号。
2、标准
(1)初次登记(备案)每件300元;
(2)变更登记每件150元;
(3)补换证照每次40元;
(4)增证照副本每本5元;
(5)镜框工本费20元;
五、办公地址
肇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肇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市府大院6幢四楼办公,电话:2275336。
六、办事指南
1.办事指南
七、政策法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3.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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