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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精神,2009年我省被列入全国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省份之一,由于考试成绩要在12月底公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经研究,将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延长到2010年上半年,现就做好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2009年申报评审须使用新版职称评审表,申报人员可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下载中心下载):
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2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包括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统计师资格证,任职资历等证书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装订于此,包括取得统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及相片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
11.本人取得中级统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
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上述材料第1—9项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填写,第10、11项自行装订,第1—9项也可在各市人事局网站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规定要求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资格名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省外来粤人员和申报两个系列人员的申报办法
(一)省外来粤人员申报,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天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加盖骑缝章报送。
五、评审组织和受理申报时间
(一)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统计局人事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10号楼718房,邮编:510031,联系人:曾张云,联系电话:020-83134074)。
(二)2009年度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受理申报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3月31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应缴纳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共计780元。各市报送材料时按规定扣除送审费,余款交评委会办公室。
七、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评委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署名举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493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统 计 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在工作中违反《统计法》、弄虚作假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受聘统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受聘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受聘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统计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知识、新技术和新理论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省级一项或市(厅、局)级两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省级两项以上或市级三项以上的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中主持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
(三)曾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编辑全省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两本(两年)以上;或主持设计、编辑市级同类统计资料三本(三年)以上;或主持设计、编辑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同类统计资料四本(四年)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局)下达的两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曾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系统地讲授一门统计专业大专以上水平课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大中型统计教材或统计干部培训讲义五万字以上并被采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市(厅、局)级以上的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局)级以上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出版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须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签认的材料)。
(五)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局)级一、二等奖两项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得到县以上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辑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的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两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两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两篇。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受聘统计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受聘统计师职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不受第三条的限制,但需参加晋升答辩。
(一)作为主要成员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统计工作或参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两项以上市(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二)撰写的统计论文、分析报告被评为市(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优秀论文奖两项以上,或提出的建议、见解被市级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体现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获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要求,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一份原件,其余可复印)。
(3)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考试有效期内的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9)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既业绩成果的原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10)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1)属破格申报的,另需提交破格申报申请书及单位推荐破格申报意见书一份。
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2)“重大的”是指统计活动中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实施、组织制度方法的试点,提出具有全面指导意义或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
(3)“有价值的”是指科研成果、统计专著、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制度方法等收到有关部门的肯定或采纳。
(4)“主要参加者”是指主编或主要执笔人。
(5)“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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