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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国发﹝1986﹞27号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暂行办法
(一九九O年十月四日)
粤科干字﹝199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上岗后认真履行岗任职责,为续聘、解聘、低聘、晋升和奖励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事业、企业单位,都应按本办法对被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以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际业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内容是: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方面:主要考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等。
(二)工作态度和事业心方面:主要考核是否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任务;工作是否主动、勤恳、认真、踏实、尽职尽责,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等。
(三)任职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方面:主要考核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工作效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兼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决策能力等。
(四)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具有的学术水平、科学价值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五)身体状况:是指身体状况和健康条件是否适应职务岗位工作的任职要求。
第六条 对不同职务系列、不同职务档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绩考核,除按上述共同要求进行考核外,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成果、出人才的实绩,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适应能力,还应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标准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类别、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职务层次确定不同要求。实行定量考核的应确定考核要素和计量评分标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主要是记录本年度工作情况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不分等次;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好,工作能力较强、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显著。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学术、技术水平较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一般,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差,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较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差,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各事业、企业单位应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各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人事、科技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由单位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因离退休或工作变动,可按民主程序进行调整。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
第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方案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三)审定被考核人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评定等次,提出下一任期的任用意见。
第五章 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末结合年终总结,干部考评同时进行。任职期满考核每一任期进行一次,一般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任命权限进行。由哪一级机构的领导聘任、任命的就由哪一级机构进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考核,初级职务人员由所在基层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基层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任职期满考核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定性的考核结论。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
第十六条 对当年任期已满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任职期满考核可结合进行,不另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任职期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述职:被考核人按考核的内容和聘任合同(聘约)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写出任职期满的自我鉴定。
(二)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对被考核人的自我鉴定和聘期内取得的工作成绩,由所在的基层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综合考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个人自我鉴定和所在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等次并提出下一任期的任用意见。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的书面材料须和本人见面,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其合理的意见应进行重新审核,修正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在对本人或自己亲属考核时,应予回避。考核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是任职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任用。对任职期满考核定为优秀的,可根据单位工作岗位需要、职务限额及任职条件的规定,优先推荐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对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员,一般应予续聘,重新签订聘约;对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可视不同情况,分别作调整工作、培训提高、不聘或低聘处理,对不聘、低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的材料,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建立考绩档案,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二十二条 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外,不再进行聘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工作的实施,由各级科委、科技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
考核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专业技术
职务名称:
本任期聘任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干部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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