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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粤教人[2005]67号
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5年全省高校教师、科研、实验、图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2005年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粤人发[2003]178号和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精神执行。普通和成人高校的教师(含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的精神执行;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38号文件的精神执行;普通和成人高校的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的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和粤人发[2004]163号文件不一致的,按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具有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主要提交近3年来的研究成果,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不作硬性规定,主要考察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2、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并按不同系列、专业申报要求准备不同的申报材料。同一业绩成果材料只能申报同一系列同一专业技术资格。 3、高级讲师申请直接认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副教授,受理认定时间范围应在学校成建制地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3周年内(按省政府批准时间算起),对于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认定副教授。对于学校成建制地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后调入的高级讲师不能直接认定副教授。 三、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仍按去年的规范要求进行填报(详见我厅粤教人字[2004]76号文件)。各校要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审核制度,并按照我厅《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文)要求,认真做好论文(著)的审核和公示工作,拒绝非法刊物,净化学术研究环境,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四、受理申报范围 我厅负责受理申报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专业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人员的评审,同时继续受理高级讲师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副教授的申请,有关政策要求仍按照我厅粤教人[2002]93号和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报送材料时间 各校的送评材料务必于9月8日至16日期间(双休日除外)送达我厅人事处(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大院2号502房,联系电话:020-37628623、37626710),逾期不予受理。省属高校如需委托教育系统外的专业评委会评审,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人事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职[2000]45号)精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每人交费450元(含论著鉴定费10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每人交费250元,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人员每人交费120元。请各校在报送材料时一次性付清有关费用。各校可以直接带支票或现款到我厅办理缴费手续,也可以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户名:广东财政代收专户,账号:4404008090120880001,开户行:建行广州高教大厦办)。汇款时务必注明:收费项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代码:87012,收费执行处室:人事处。 本通知及附件中的有关表格均可在《广东教育人事信息网》上“下载专栏”内下载,网址:http://hr.edugd.cn/。
附件: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2.送评材料目录表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5.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7.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答辩情况表 8.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9.证书、证明材料表 10.业绩成果材料表 11.普通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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