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经贸函〔2005〕668号

 

关于报送二OO五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

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2005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和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1号)的精神,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人必须按照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和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和报评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按如下顺序归类装订: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一)《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一式25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四)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参加人事部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证书或通过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计算机应用能力或网络应用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六)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一式一份;

(七)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交原件);

(八)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七份(其中电子高级工程师专业八份);

(九)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十)《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一份(原件);

(十二)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用硬纸皮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将重新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外语条件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二)下列人员可免考外语:

1、取得博士学位;

2、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5、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三)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四)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计算机网络应用条件

(一)凡申报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下列人员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者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取得博士学位;

5、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含1956年12月31日)出生者;

7、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在2005年之前获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含)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六、其他规定

(一)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五)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

(六)县级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等要求自区划变更发文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原县份的标准条件对待。

七、实行“双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八、评审费

根据粤人职〔2000〕45号文,对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每人350元标准收取评审费及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加收论著鉴定费。

九、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8月15日至9月15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十、报评地址

广东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14房;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人:陈淇,电话:83133303,传真:83133234。

注:申报评审的有关表格必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的网站(HTTP://WWW.GDRST.GOV.CN)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