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事局文件

                  粤人发[2002]82号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评审通过 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肇庆高新区政工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起,我市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实施公示制度。市直和各县(市)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参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实行公示。
  二、我市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以及市、县两级人事局指定的高、中、初级评审(委托评审)材料的报送部门,在收到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情况后,应及时发给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同时书面报市或县级人事局备案(内容包括: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资格名称、公示时间、受理部门及电话等)。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要及时将公示期间所收到的反映意见进行综合、整理、核实,写出公示情况报告报相应的评委会办公室,并同时报市或县级人事局备案。
  三、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示的监督、指导。各公示单位在公示时,必须印有属地人事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肇庆市人事局监督举报电话: 2250855。
  四、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向肇庆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反映。

                                  肇 庆 市 人 事 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