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文件 |
粤人发[2004]19号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人事局、省直及驻粤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换发证书有关事项提出两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3]38号文规定换发证书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受理材料,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考试报名表、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身份证、单位证明,其中考试报名表、外语合格证书、身份证验完原件之后,留下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红印,将换发证书人员情况登记造册。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请于2004年1月30日前将换证人员的资格证原件、外语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原件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和本地区部门换发人员情况登记表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133948。
肇职改办[2004]1号 关于换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 各县(市)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肇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