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热线——职 称 概 述


  

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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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核准)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核准)部门把好审批关,对保证评审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有明确规定。


审批程序、条件

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高级20天内,中级15天内,应将下列材料报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权的人事职改部门
1.《广东省_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三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一份;
4.办理资格证的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
5.《广东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的上报盘。

二、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权限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广东省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属单位(含所辖县、县级市、区)由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省直属单位由省直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协助省人事部门审批或由省人事部门授权的省直部门审批发证;
各地级以上市委托省直或邻近市评审的,由委托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省直属单位由省直厅(局)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市直属单位由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县(含所辖县、县级市、区)直属单位由县(含所辖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市直属单位或县(含所辖县、县级市、区)委托省直或邻近市、县对口专业初评委会评审的,由委托的省直、市或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核准)的条件
1.申报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求;
2.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的要求;
3.评审程序符合规定的要求;
4.评审结果有效。

四、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时限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工作应在评审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对取得资格的人员发给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
资格证必须按照《广东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程序打印。


清退评审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在经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批后,应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广东省职改办于1993年3月1日专门就此发布了《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各级职改办,由各级职改办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必须有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余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存档;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自存。
评审未获通过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保存;凡涉及有组织考核、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只退回至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及市、县职改办,并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本人。
审批结果由各市、省直主管部门转发通知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对评审未获通过或未予审批对象的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市、县职改办书面通知其本人"资格未获通过",不作具体解释,不得透露评审、表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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